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壬○○○
辛○○甲○○○己○○乙○○丁○○丙○○庚○○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