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所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5日起至96年1月10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570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0、346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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