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竊盜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月、四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14日以法矯字第097000787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4月16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