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235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據以請求之支票為記名票據,受款人為啟發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補背書連續之釋明(票據法第37條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