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微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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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再微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微字第9號再審原告 徐芝敏
徐龍川 再審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0日本院105年度醫小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78元(本訴部分39,895元,反訴部分3,0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