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07號原告 張正水 輔佐人 張正清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被告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卓苓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529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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