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財產所有人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書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43號被告 陳建仲 涉犯詐欺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建仲犯詐欺案件,依起訴書之記載,告訴人顏蕙莉曾於民國102年7月間,受騙代為支付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之修繕款計新臺幣180萬元,依據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恐有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之虞,本院認為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43號詐欺案件,於民國105年12月7日上午10時許進行審理,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期至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參與沒收程序。
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規定,財產所有人即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