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6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6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665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何忠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傅家森潘銘鴻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利息起算日之基準利率表。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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