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666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被告 闕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1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4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及第2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6日、110年6月21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109年6月4日起至112年6月4日止、110年6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並應分別分期按月於每月4日及21日清償本息,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目前為0.845%)加碼年息1%機動計息,並由勞動部補貼1年利息,第7個月至第12個月如遲延繳納還本金達3個月,勞動部停止利息補貼,借款人應負擔全部利息,如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1年8月10日及111年8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授信交易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憑。本院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