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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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逐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於95、96年間所有財產變動狀況、聲請人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提出釋明文件。另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三、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四、每月支出扶養 黃建彰 16,466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含種類、數額及原因,請按聲請人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勿使用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數據,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根本未為任何釋明)。
五、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六、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含種類、數額及原因,請按聲請人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勿使用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數據,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根本未為任何釋明)。
七、聲請人配偶 黃清漢 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5、96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八、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瓊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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