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067號
原 告 錞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翔
訴訟代理人 陳忠吉
被 告 黃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貨款為新臺幣(下同)93,509元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客戶對帳單、原告公司函、LINE通訊記錄等件影本為
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93,5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1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