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77號上訴人 林南海 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被上訴人 林楷哲
林北海 林杰志 林居禾 上訴人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