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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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原告江彥純
弄7號法定代理人 劉林阿桃 被告 江振維 被告 楊喬勳 即 梅山 護理之家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第97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