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25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5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以94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已逾限,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張鑫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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