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069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清富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成分之咖啡包柒包(含包裝袋柒只,驗後淨重為陸壹點伍陸參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二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0年度偵字第374號),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
,所為固屬不該,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所持有毒品數量甚微、期間非長,情節非重,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
ylone)成分之咖啡包(含包裝袋7只,驗後淨重共61.563公克)7包,經檢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之事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7份附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7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㈡至扣案由被告持有之上開另一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成分之咖啡包3包,是否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既為另案證物,尚不宜於本案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0697號被告林清富(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清富明知「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之時、地,取得前開毒品並持有之。嗣於民國109年9月13日13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位於高雄市○○區○○巷000弄00號住處內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咖啡包10包(其中7包含有第二級毒品)及子彈3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為警另案偵辦)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清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檢驗報告7紙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被告所有之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毒咖啡包7包,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檢察官呂建興附表┌──┬────┬───────┬────┬────┬────┐│編號│檢體編號│第二級毒品成分│毛重(公│驗前淨重│驗後淨重│││││克)│(公克)│(公克)││││││││├──┼────┼───────┼────┼────┼────┤│1│9-171│3,4-亞甲基雙氧│9.40│8.349│8.329││││苯基甲胺戊酮│││││││││││├──┼────┼───────┼────┼────┼────┤│2│9-172│3,4-亞甲基雙氧│12.16│11.293│11.273││││苯基甲胺戊酮│││││││││││├──┼────┼───────┼────┼────┼────┤│3│9-173│3,4-亞甲基雙氧│8.76│7.837│7.817││││苯基甲胺戊酮│││││││││││├──┼────┼───────┼────┼────┼────┤│4│9-174│無│9.36│8.416│8.396│├──┼────┼───────┼────┼────┼────┤│5│9-175│3,4-亞甲基雙氧│9.72│8.782│8.762││││苯基甲胺戊酮│││││││││││├──┼────┼───────┼────┼────┼────┤│6│9-176│3,4-亞甲基雙氧│9.10│8.17│8.15││││苯基甲胺戊酮│││││││││││├──┼────┼───────┼────┼────┼────┤│7│9-177│無│8.82│7.898│7.878│├──┼────┼───────┼────┼────┼────┤│8│9-178│無│9.46│8.519│8.499│├──┼────┼───────┼────┼────┼────┤│9│9-179│3,4-亞甲基雙氧│9.66│8.724│8.704││││苯基甲胺戊酮│││││││││││├──┼────┼───────┼────┼────┼────┤│10│9-180│3,4-亞甲基雙氧│9.52│8.548│8.528││││苯基甲胺戊酮│││││││││││└──┴────┴───────┴────┴────┴────┘附件二: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374號被告林清富(年籍詳卷)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移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清富明知「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係經我國主管機關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取得摻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之咖啡包而持有之。嗣於民國109年9月13日13時30分許,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位於高雄市○○區○○巷000弄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0小包(其中7包含「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子彈3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案偵辦)。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告偵辦。
二、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清富於警詢時、偵查│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持│││中之自白。│有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之咖啡包之犯行。│││││││││││││├──┼────────────┼────────────┤│2│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被告經查獲持有含第二級毒│││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品目錄表。⑵查獲照片1│甲胺戊酮」成分之咖啡包之│││張。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事實。│││毒品咖啡包。││││││├──┼────────────┼────────────┤│3│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⑴扣案之咖啡包7小包經│││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檢驗報告7紙。│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之事實││││。⑵扣案摻有「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之咖啡包7小包,││││驗前總毛重68.32公克││││、驗前總淨重61.703、││││「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純質淨重││││0.116公克。│└──┴────────────┴────────────┘
三、核被告林清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摻有「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之咖啡包7小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併辦理由:被告林清富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69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316號審理中,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經查:本件被告所為與上開案件,係同一時間、地點之持有毒品行為,屬單純一罪,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檢察官呂建興附表:(重量單位:公克)┌──┬────┬────────┬───┬────┬────┬────┐│編號│檢體編號│第二級毒品「3,4│毛重│驗前淨重│驗後淨重│純質淨重││││-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1│9-171│驗出│9.40│8.349│8.329│純度未達││││││││1%,無法││││││││計算│││││││││├──┼────┼────────┼───┼────┼────┼────┤│2│9-172│驗出│12.16│11.293│11.273│同上│├──┼────┼────────┼───┼────┼────┼────┤│3│9-173│驗出│8.76│7.837│7.817│同上│├──┼────┼────────┼───┼────┼────┼────┤│4│9-174│無│9.36│8.416│8.396│無│├──┼────┼────────┼───┼────┼────┼────┤│5│9-175│驗出│9.72│8.782│8.762│純度未達││││││││1%,無法││││││││計算│││││││││├──┼────┼────────┼───┼────┼────┼────┤│6│9-176│驗出│9.10│8.17│8.15│同上│├──┼────┼────────┼───┼────┼────┼────┤│7│9-177│無│8.82│7.898│7.878│無│├──┼────┼────────┼───┼────┼────┼────┤│8│9-178│無│9.46│8.519│8.499│無│├──┼────┼────────┼───┼────┼────┼────┤│9│9-179│驗出│9.66│8.724│8.704│純度未達││││││││1%,無法││││││││計算│││││││││├──┼────┼────────┼───┼────┼────┼────┤│10│9-180│同上│9.52│8.548│8.52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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