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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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84號抗告人 葉文彬
葉舜言 相對人 林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8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葉文彬負擔十分之八,抗告人葉舜言負擔十分之一,餘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1項、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4條第1項、第95條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是本票既經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據債務人若抗辯執票人未經提示付款,即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98號裁判、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葉文彬、葉舜言(下合稱抗告人,分稱各自姓名)分別簽發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7紙(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及利息皆未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經原審裁定准許就如附表一、二「票面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各自依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強制執行。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等與相對人素不相識,且未曾見面,相對人無對伊等提示如系爭本票之可能,相對人既未為票據之付款提示,則不符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之規定。又伊等與相對人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系爭本票係遭脅迫而簽立,自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伊等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而抗告人既於系爭本票上簽名,揆諸上開法文,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是原審依形式上審查予以准許,並無違誤。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未為付款提示云云,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系爭本票既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見原審卷第15至37頁),自應由抗告人就未提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抗告人既未舉證以實其說,即難認其主張為可採。至抗告人另主張其等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且系爭本票係遭脅迫而簽發云云,僅屬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爭執,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石珉千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庭復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1葉文彬109年2月26日20萬元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0日TH00000002109年2月26日20萬元109年6月20日109年6月20日TH00000003109年2月26日20萬元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20日TH00000004109年2月26日20萬元109年8月20日109年8月20日TH00000005109年2月26日20萬元109年9月20日109年9月20日TH00000006109年2月26日20萬元109年10月20日109年10月20日TH00000007109年2月26日20萬元109年11月20日109年11月20日TH00000008109年2月26日20萬元109年12月20日109年12月20日TH00000009109年2月26日20萬元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TH000000010109年2月26日20萬元110年2月20日110年2月20日TH000000011109年5月20日30萬元109年5月29日109年5月29日CH433095附表二:(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1葉文彬109年11月3日49萬元未載CH4330992109年12月29日45萬元未載CH00000003109年9月7日15萬元未載CH4330984109年11月11日30萬元未載CH00000005109年6月21日10萬元未載TH00000006109年8月21日10萬元未載TH00000007109年9月1日10萬元未載TH00000008109年9月10日10萬元未載CH4330979109年11月26日10萬元未載CH000000010109年11月20日26萬元未載CH000000011109年11月30日33萬元未載CH000000012109年12月13日27萬元未載CH000000013109年12月22日31萬元未載CH000000014葉舜言110年1月22日80萬元未載CH000000015葉文彬葉舜言110年2月19日30萬元未載CH000000016110年1月22日40萬元未載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