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災害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林英豪
林志誠 楊淑萍 林恩儀 林恩昕 上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林英豪
楊淑萍被告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代表人 施維明 訴訟代理人 郭淑娟
陳玉釧 吳聖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災害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第2條規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主管機關。被告聲請該局輔助參加訴訟,本院亦認該局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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