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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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 律師
王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捷盛聯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83,691.2元,折合新臺幣(下同)5,620,032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月18日台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30.59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