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23號原告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7,011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