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削尖吸管壹支、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吸食器壹組、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殘渣袋壹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吸食器壹組、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殘渣袋貳小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附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