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3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後,其前已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僅須在應執行之刑中扣除,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
33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於民國99年2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因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應併合處罰,則該罪自不得認已執行完畢,一併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