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14號原告丁○○○
乙○○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原告乙○○、甲○○之法定代理人 王興凱 之住居所,並提出王興凱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