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91號聲請人 徐開男台灣英芙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MICHONG相對人台灣英芙芮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NamrataPanjwani(印度公民、護照護碼B0000000、住C-220,SarojiniNagar,NewDelhi-110023,India)為台灣英芙芮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台灣英芙芮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英芙芮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該公司之監察人NamrataPanjwani(印度公民、護照護碼B000000
0、住C-220,SarojiniNagar,NewDelhi-110023,India)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損益表、清算分配報告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剩餘財產分配表、保管帳簿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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