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46號
原 告 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 律師
被 告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訴訟代理人 陳正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