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46號
原   告 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 律師
被   告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訴訟代理人  陳正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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