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9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吳清貴
被   告  陳郁庭
       陳俊南
       陳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9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6月19日上午9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6日
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彩燕
  書 記 官 林雅姿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姿
法官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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