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22號上訴人 簡健智
簡良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正男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簡伯樺 視同上訴人 趙金花 被上訴人 張簡名瑋
簡華偉簡弘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簡欣柔
張簡世吉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陳宛榆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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