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魏真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魏真幼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42元。(釋明文件:分期還款協議書、債權計算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真幼130│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65246│0000000000│06月03日│││││元│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