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51號聲請人 楊秀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美華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附表及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各為何?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