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53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GC0000000、GC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處新臺幣(下同)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規定,本件駕駛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且未逾期者,應處罰鍰三萬元整,並吊銷駕照,三年內禁考,汽車所有人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於四月二十四日行經中清路段,數日後接獲警察局通知並到案說明,不知為何開車經過卻被指控競技、飆車,而且配合到案,結果是必須認罪繳罰單,頓時之間,我覺得非常冤枉,於是就到大肚山監理所申訴,但是第一分局發公文告知我罪證確鑿而我有提出要求看蒐證VCD可是始終都沒任何回應,只說確實有競速、蛇行,這就是有飆車行為,我不明白,是不是警察大人說了就算嗎?我已經按照程序提出質疑,為何就是無法看到VCD,到底我是如何蛇行、飆車,無論如何我一定要看到犯罪證據,否則我絕對不妥協,因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我只是個想好好工作的年輕人並不想惹事生非,因為我是清白的,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路段,因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之交通違規事由,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當場查獲,並掣開中市警交字第G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等情,業據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中分一交字第○九四○○三一六八九號函說明:「於本案違規時、地,員警據報取締飆車族,確實發現車號0000-00汽車與多輛汽車在道路快速競駛、競技,並有蒐證錄影為憑。」等語,並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案員警執行取締之職務報告、飆車族群行車路線狀況、蒐證錄影翻拍照片六幀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在卷可稽。而受處分人於上開時、地單獨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上開違規地點,並有超速及闖紅燈等違規行為,業據其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警詢時供承至明。再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當庭勘驗蒐證光碟內容,發現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當時與前方車流同時前進,車上員警表示車速已達七、八十公里;且當時該車正行駛在外側車道上,受處分人應能輕易停靠路旁脫離飆車隊伍,乃其捨此而不為,猶繼續尾隨飆車隊伍在道路上奔馳追逐,堪認其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之交通違規事實。抑有進者,受處分人所涉公共危險罪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偵字第一○五六二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且受處分人更於本院九十四年交訴字第一六○號公共危險案件訊問時表示認罪(見卷附本院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訊問筆錄),益徵受處分人確有前揭交通違規事實至明。從而,受處分人前揭所辯應係畏罰卸責之詞,並無所據,不足採信。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三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並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