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518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53歲
一三巷十甲○○
之一號選任辯護人 陳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二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盈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賴寶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