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豐順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按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亦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中僅記載許**,並未正
確記載該被告之姓名,使本院無從得知本件被告等為何人,而有
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欄、訴之聲明之起訴
狀及其繕本到院,並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及被告
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
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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