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10號
原   告  曾永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王苹鳳 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387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9,88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19,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本
   件除給付票款之請求權外,如另有合併主張其他請求權者
   ,亦應一併陳明法條依據及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
   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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