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司北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北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秀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之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一
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