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嘉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
被移送人  官猛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1月7日嘉竹警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官猛欽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官猛欽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1年12月20日19時許。
(2)地點:嘉義縣梅山鄉○○村○○○00號前。
(3)行為:因租借車輛輪胎糾紛而衍生口角,被移送人官猛
進而以丟擲鋤頭、磚塊之暴行,丟擲被害人 陳璿維 未成
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官猛欽於警訊時之自白。
(2)證人陳璿維之證言。
(2)現場拍照片二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莊良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