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14185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查詢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