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原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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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原小字第16號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告 吳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以112年度豐小字第795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867元,及自民國97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8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