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字第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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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37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告 邱詩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02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17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7,0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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