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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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75號
原告 陳玟 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被告 林武男
林顏素秋
林和賢
上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
被告 王景熠
林 鄭翠華
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永卿
被告 翁林碧蓉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翁祥桂
上五位被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所述事項待釐清調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查原告陳武山於111年1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然僅有繼承人陳林罔柔聲明承受訴訟,其餘繼承人均未為承受之聲明。原告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具狀補正原告陳武山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聲明承受訴訟。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