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75號

原告 陳玟

陳林罔柔陳武山 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被告 林武男

林顏素秋

林和賢

上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

被告 王景熠

鄭翠華

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永卿

被告 翁林碧蓉

林嫚容

林文山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翁祥桂

上五位被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所述事項待釐清調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查原告陳武山於111年1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然僅有繼承人陳林罔柔聲明承受訴訟,其餘繼承人均未為承受之聲明。原告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具狀補正原告陳武山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聲明承受訴訟。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張耕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