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告 許皓翔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4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2月14日下午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李雅涵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雅涵
法 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