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8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告 許皓翔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4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2月14日下午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李雅涵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雅涵

           法 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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