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4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432號

原告 林祐為

被告 曾俊傑

吳世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曾俊傑、吳世閒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且犯罪所得去向將難以查知,而可預見如因此提供之金融帳戶或將被他人利用以遂行渠等為詐欺及洗錢犯罪,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而造成詐欺取財及洗錢結果之發生,猶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及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曾俊傑向被告吳世閒詢問是否有販賣金融帳戶之機會,再由被告吳世閒介紹並陪同,於民國110年3月20日,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超商立福門市,由被告吳世閒出面,將被告曾俊傑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販售給「阿濱」所屬之詐騙集團所屬成員。詐騙集團成員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12月20日,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Mika」加原告為好友,再介紹原告加入MetaTrader5應用軟體參與投資,原告誤信為真,按指示於110年4月1日20時22分許、同(1)日20時25分許、翌(2)日17時59分許、翌(2)日18時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共20萬元至前揭中信銀行帳戶,該款項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出而不知去向,致使原告受有20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提供前開中信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致原告受有20萬元之損失,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法益,且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等事實,有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76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及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提供中信帳戶之行為,已對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幫助,原告並因此蒙受金錢損失20萬元,則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原告因此所受之20萬元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自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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