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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