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保證金額三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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