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