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63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票據,係支票,並非本票,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尹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