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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