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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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紀美鈴 上列抗告人與再審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108年度勞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