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奕蓁(原名何靖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60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於107年3月12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末二字「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末二字「裁定」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