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上訴人創意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悠景國際有限公司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因上訴人並未陳明為部分上訴,故按全部上訴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9,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