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紀美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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