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18號

原告 鍾惠紅

被告 王微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

法官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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